一、公司簡介
懷化暢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為懷化市交通建設與旅游投資集團旗下的全資子公司,于2017年03月30日在懷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3000萬人民幣。
二、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為:廣告設計、代理、制作、發布;文化交流活動策劃;品牌策劃;企業營銷策劃;室內外裝潢裝飾工程施工;廣告用品、辦公用品、五金、建材的銷售;廣告資源管理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公益宣傳
切實加強公益廣告宣傳力度。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相關公益宣傳廣告,特別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開展“三城同創”、“不忘初心”主題教育活動、掃黑除惡、禁毒、文明出行等公益事業都進行了專題宣傳,共投放宣傳標語1100余塊次。
四、《懷化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詳見附表
五、關于《懷化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的解讀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戶外廣告和招牌作為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承載城市文化、傳達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的作用。制定《懷化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體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競爭力。
一是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需要。為了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2018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明確“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改革為優化準入服務項目。制定《辦法》就是為了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動我市“放管服”改革取得實效。
二是開展“三城同創”的需要。我市正在積極開展全國文明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創建工作。戶外廣告和招牌作為城市形象的重要構成要素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載體,是“三城同創”的重點工作之一。近年來,隨著我市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戶外廣告和招牌數量大幅增加,設置隨意性大、安全責任不清等問題日益突出,急需通過制定《辦法》來加以規范,確保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進一步促進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促進城市發展環境的優化,促進城市美譽度和影響力的提升。
三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的需要。戶外廣告設置權屬于城市空間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應當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取得。制定《辦法》,不僅可以加強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還可以實現城市空間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舉措。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同時參考了外市的同類立法經驗,主要借鑒了《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威海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和《鄭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三)制定過程
《辦法》是市政府的第二部規章,作為出臺項目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計劃。按照市長雷紹業的要求,《辦法》制定工作由常務副市長張揚平牽頭組織,市政府秘書長楊宏高整體協調。2018年3月至9月,市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在廣泛征求意見、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并進行了多次修改,歷經十稿,形成《辦法•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和經濟研究室進行審查。市政府法制和經濟研究室按照規定程序,于9月26日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先后兩次書面征求縣市區政府和市直部門意見,共收到意見75條,經過研究分析,采納36條,未采納的逐一進行了解釋說明。10月15日,將《辦法》分送給市政府各位領導,征求有關意見,市領導均未對《辦法》提出異議。11月5日,組織召開論證會,對七個方面的重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并委托第三方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出具法律意見書。期間,赴青島、鄭州等地進行考察學習,深入洪江市、芷江和通道等縣市區調研;先后兩次向原省政府法制辦進行專題匯報,并按照原省政府法制辦的要求進行修改完善。11月12日,下發《關于做好市政府常務會前意見征求工作的函》,將《辦法》送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各單位書面反饋表示沒有新的意見。經過多次打磨,集中修改,最終形成了《辦法》草案,于2018年11月3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12月10日,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3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三章招牌設置管理、第四章安全維護與監督、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立法的依據和目的、適用范圍、概念界定、工作原則、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內容?!掇k法》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為了便于操作,明確管理對象,參照借鑒青島等地的做法,對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概念分別給予界定。
第二章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主要規定了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技術規范的編制要求,明確了戶外廣告和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審批材料、程序、時限和設置期限,同時對公益廣告的發布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招牌設置管理,主要規定了招牌的設置要求和管理責任。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規劃和技術要求,內容、形式和位置應當符合相關具體要求,不再使用招牌的,應當及時拆除,設置人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四章安全維護與監督,主要規定了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安全管理責任人及相應的責任要求,明確設置人為戶外廣告和招牌的安全維護責任主體。同時,為了防止重許可、輕監管,對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也作出了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與違法行為相對應的違法責任。違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題中之義,考慮到《辦法》不能創設行政處罰,同時需要處罰的情形也不可能逐條體現。因此,按照立法技術要求,辦法僅作指引性規范,由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